當車輛故障時(汽車),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〈高速公路〉
停2個小時請大家注意,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.....

話說某天往高雄路上,快到交流道時,突然塞車,

一時煞車不及猛撞上去。
慘了!警察馬上開過來。量完,不到10分鐘﹙因他剛好在路肩﹚。
拖車一定會比警察先出現的。就像越共,或稱小蜜蜂。既然量完了,那就拖下去做筆錄。
此時不疑有他,拖車上噴了『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』

-----------( 錯誤1
大約拖了500M 就在榮總旁做筆錄,拖車司機下來說3000 元。

叫我先付一付要走了。我懷疑,怎那麼貴?   
做筆錄時就先問偉大的警察伯伯拖吊費為何那麼貴?

他表示:他不干涉這種事情--( 錯誤2)
又打電話 CALL我的保險公司問問說。

保險公司則說:「你怎麼那麼笨!居然讓他拖下來,可以拒絕啊!」   
可是已經拖了,那怎麼辦?保險公司:

「可以跟他要收據或發票,有錯的話,可以申訴。」
喔!好吧!傻傻的去跟他要了張收據,也沒細看。------(錯誤3
只知道上面多寫了『高速公路起吊危險津貼-600 』、
內線事故處理費-900 』 、
基本拖吊-1500  』、另一台拖吊費用則 5000

合計 8000 肇事的我出錢。事後發現平白無故被人多搶了5000。

現在來解釋一下
第一
拖車不是黃色就好,你可以先詢價,要求他的服務證。跟警察查詢
這台是正牌救援拖吊車。高速公路基本拖吊 10KM內 1500元。
第二
警察不干涉,但是他可以教你怎麼處理,如果不是正牌拖吊車,可
以現行犯逮捕。他應該會先給你高公局電話,查詢後才能跟你收錢。
第三
我的收據上,沒有公司名稱,沒有拖車牌號。另一張更幹,
寫個『黑達汽車公司』(看起來就黑)經查詢『黑達』倒很久了。

●後記

隔天打電話想找當初幫我做筆錄的那位警員,卻遍尋不著。
電話中的警員表示,真的有問題的話,可以到他隊上報案。
(這句話真令人懷疑,他們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ㄚ~)

此時不疑有詐,興沖沖的就上了高速公路警察局去報案。
可是,到了警局,當時值班的警員卻很奇怪。那時天氣冷的很,
卻把我們一群人請到門外去講,不能坐著講嗎?他怕什麼?

而且案發現場的警員也在,想請教個問題也被他擋駕。
難道真像傳聞說的,有利益輸送?所以,不能報案,恐怕事出有因。
請各位看完這篇,告訴每位有開車的人小心駕駛慎防被坑。 
友人也有在高速公路上爆胎過~才一下車要拿備胎,傳聞中的小蜜蜂

就出現~還好只是換輪胎就好~   
所以有車輛事故時,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或車輛的業務
還有你可以打給銀行信用卡的特約拖吊車來拖吊比較保險
請大家注意,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......
國道上常常會有些拖吊車利用你車輛故障時,

要求幫你拖吊拋錨車輛,且會嚇你說路邊停車是不可以的,
警察會來開單 ...
甚至還真的有警察到了之後會跟你說"車不弄走就開罰單"

但是呢 ~~~請注意喔...當車輛故障時,
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二個小時的,所以呀 ~~~
到時候萬一真的不小心車輛拋錨在路邊了,
請放心的叫你的白金卡拖吊!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日 修正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第二十五條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 
汽車行經 高速公路,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除應予拖吊、移置、保管、處理外,並應予以舉發處罰:
 一、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 2 小時者。 
 二、停放服務區、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。
 三、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。
 四、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,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
   於無礙交通處所者。
 五、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,妨害交通者。
 六、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。
 前項車輛拖、吊、移置、保管、處理之費用,由汽車駕
 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,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
 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。
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,汽車
 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
 障標誌並即時清除,無法即時清除時,應即通知高速公
 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,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
 車所有人負擔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資料來源: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radyli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